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卢氏县。因寻衅滋事,2019年8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0月1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窜至卢氏县**路随意拦截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并对该车采取脚踹的方式进行毁坏,其中该小型汽车前车挡风玻璃损坏,经卢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部分价值26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陈述;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检察官助理:卢小强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卢氏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