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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0日,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鑫荣小区内,该小区彩票店员工与“三合网咖”员工因琐事引发纠纷,并引发双方多人多次冲突。次日凌晨0时许在航空港区郑州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门前,被告人任某某及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刘某某(已判决)等人的指使下将前往医院探望受伤网吧员工的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打伤。经鉴定,张某丙胸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下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丁左上肢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任某某于2019年3月8日主动到尉氏县公安局门楼任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

(2)无犯罪记录证明;

(3)犯罪嫌疑人任某某指认其殴打他人的视频截图的照片1张;

(4)张某丁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2份、急诊病历1份、CT诊断报告单1份、数字化摄影检查报告单2份,张某丙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3份、急诊病历1份、CT诊断报告单3份,王某某郑州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

(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份;

(6)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任某某在随意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新钢

检察官助理:张  宁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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