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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桐乡市**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通讯终端建立微信群和闲聊群,组织、招引参赌人员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飘花麻将”APP内进行网络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非法获利四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归案经过、举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4.扣押清单、APP账号截图、微信、闲聊记录截图;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不特定人员赌博,获利四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静华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检察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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