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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市**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彭某(三人均已判)等人在虞城县店集乡闫屯村租用村民耕地十余亩开设“狗撵兔子”的赌博场,且为参赌者提供兔子,两只狗追赶一只兔子,哪只狗撵上兔子就获胜。共组织两天,每天组织一二十场,每场组织二十余人参与赌博,任某某等人从中抽取头钱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3.同伙人王某乙、王某甲的、彭某的供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建设专门用于赌博的活动场所,为赌博提供平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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