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晋城市道**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处,个体。2018年7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利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利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9日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任某某经“聚星”赌博网站代理刘美英(已判决)介绍,在刘美英“聚星”赌博网站“mei888”账号下注册“rff3295”账号。被告人任某某用“rff3295”账号发展下级会员并接受投注,担任该网站代理,以“分红”、“日工资”等方式抽头渔利。截止2018年7月5日,被告人任某某发展下级会员共计296人,抽头渔利共计5101131.28元。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主动上交违法所得4530424元及奔驰C200L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094678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账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聚星”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赌人员共计296人,抽头渔利共计5101131.28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任某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盖盛永
检察官助理:李海军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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