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贵毕路瑞丰新城**栋**单元**室房间内开设麻将馆,提供三台麻将机供他人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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