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任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8月9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8月12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建立了“宝贝休闲娱乐团队”麻将赌博微信群,从网上拉多人入群,组织群成员下载“大唐撸麻雀儿”APP软件链接,由被告人任某某购买平台赌博所用“房卡”并开设房间,群内成员根据游戏显示的得分情况,按照事前商量的支付比例,在微信群用收付款二维码方式进行赌博,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以微信红包的形式向被告人任某某发送红利共计人民币2500元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R11S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微信聊天截屏等;
3.证人任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国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在滦南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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