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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0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现住曹妃甸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8日被我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中国体彩“11选5”的开奖结果,以高于国家体彩赔率方式,采用微信转账支付的手段,组建网站,出售黑彩进行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的有李某甲、张某甲、刘某某、郑某某、张某乙、岳某某、李某乙、孙某某等八人,该八人合计购买彩票金额为1229251元,赔付金额为1018677元,共计盈利共计210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本、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体育总局彩票中心关于回复河北省体彩中心关于调取终端机高频游戏数据事宜的函、中国体育彩票11选5游戏规则、唐海镇派出所的办案说明;

2、证人张某丙、张某甲、李某甲、刘某某、张某乙、郑某某、孙某某、岳某某、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私自出售彩票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好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良

                              检察官助理:张学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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