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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伙同刘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名为“9.9信誉”的微信群,利用在网上购买的赌博软件“北京赛车‘PK拾’”,供孟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参加赌博,并雇佣温某某(已判决)操作赌博软件,利用支付宝账号为参赌人员提供结算服务。在该赌场经营期间,赌资数额累计为1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居民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阳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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