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因赌博,于1994年7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罚款2600元。因赌博,于2002年10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家中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超2万元。经查,被告人任某某共接受金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投注合计20.8万元以上。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时被查获六合彩资料2份、OPPO牌手机1部、小米牌手机1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及另案处理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熙华
检察官助理:魏亚男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756****。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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