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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强奸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6********,汉族,文盲,山东省费县**镇人,务工,住费县**街道**村**村。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翻墙进入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左某某家中,采取亲乳房、脱裤子等手段,欲对左某某实施强奸,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费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房某某、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犯罪未遂,应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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