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8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11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1月23日)至(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起,位于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乡某某村的某某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在整个某某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建方和材料供应商均不同程度受到某某公司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某某公司以李某某、张某甲、任某甲(三人已起诉)为股东,杨某甲为经理,杨某乙(二人已起诉)、张某乙(另案处理)为副经理,被告人任某某、许某某、任某乙、张某丙(三人已起诉)等人为安全员,组织结构稳定,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李某某、张某甲、任某甲为首要分子,任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乙、许某某、任某乙、张某丙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1、2015年底起,李某某、任某甲、张某甲组织杨某甲、张某乙、被告人任某某等人采取阻供料车辆进入工地方式,依托某某公司强行承揽某某公司在承建某某首期1标段过程中砂、石子、加气砖等地建材的供应,某某公司支付上述地建材货款共计3885490.48元。
2、2016年初起,李某某、任某甲、张某甲组织杨某甲、张某乙、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员采取阻拦供料车辆进入工地的方式,依托某某公司强行承揽某某公司在承建某某首期2标段过程中砂、石子、加气砖等地建材的供应,某某公司支付上述地建材货款共计6165000元。
3、2016年5月起,李某某、任某甲、张某甲组织杨某甲、张某乙、被告人任某某等人员采取阻拦供料车辆进入工地的方式,依托某某公司强行承揽某某分公司在承建某某2、4期过程中砂、石子、加气砖等地建材的供应,某某分公司支付上述地建材货款共计2547980.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证人梅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采购合同、会议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大朋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九册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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