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486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附**号,现住**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顺庆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顺庆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 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收入无法满足其日常开销,遂产生抢劫金店的想法。经对顺庆区五星花园周围的金店进行踩点,被告人任某某最终选择了人民南路**号“**珠宝店”作为抢劫目标。随后,被告人任某某准备了无牌照黑色摩托车、铁锤和仿真枪及遮阳帽等作案工具。2008年7月27日中午,被告人任某某携带铁锤、仿真枪,用遮阳帽将脸完全遮住,驾驶事先准备的摩托车到“**珠宝店”门口,下车冲进金店,采用持枪威胁、用铁锤砸烂展柜,抢劫数条金项链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任某某将抢劫的金项链销赃获利2万元余元。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翠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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