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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抢劫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81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出生地天津市蓟县,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6年5月26日至6月23日、自2016年8月4日至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6年7月21日至8月4日、自2016年10月3日至10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2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单元**室董某甲(女,60岁)、辛某某(男,60岁)家门口处,以暴力、威胁方法对董某甲实施抢劫并强行进入**室,持刀将董某甲及其丈夫辛某某扎伤。经法医学鉴定,董某甲、辛某某所受损伤分别为轻微伤、轻伤一级。案发当日,被告人任某某在现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董某乙、刘某某、龚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甲、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吉鹏

2016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 册,赃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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