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任**,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5********,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口镇任楼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网上追逃,于2020年9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于2020年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04月13日郑州市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商丘代理点冯**委托商丘正泰物流有限公司的任**驾驶一辆货车(豫N82361)将一批货从郑州拉到商丘,途中货物被扒走22件,价值5.9万余元,后冯**将商丘正泰物流有限公司、任**民事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环节,经调查,任**名下有一辆红色货车(车牌号:豫N82361)和有收入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任**长期驾驶该车配货送货,平均每月收入五、六千元,其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文书而拒不履行。2017年9月份任**到案后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打有承诺书,只偿还申请人冯**执行款3万元,剩余2万元未履行,另2019年3月份任**将该货车以125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二手车行,其卖车后一直在广州等地打工,每月收入四五千元,任**将卖车款和打工收入的钱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消费适用。到案后任**已退还剩余2万元,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冯**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任**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三册。
3、换押证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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