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慈利县**乡**村**组。2008年12月22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1月18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任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判处任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谌某某医疗费16230.02元,残疾赔偿金49174.16元,鉴定费400元,合计65804.1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任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未支付该赔偿款,任某某服刑期满后便外出务工,慈利县人民法院按申请执行人谌某某的请求多次执行该判决,但任某某以自己生病没有钱等理由拒不执行,2018年2月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以任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任某某拘留十五日,但任某某仍不执行该判决,致使该判决在生效后十多年内不能执行到位,在此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等,属于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给当事人谌某某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导致谌某某多次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没有执行到位,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案发后,2020年9月9日该判决由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到位,被告人任某某共支付给谌某某本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20年9月9日,谌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3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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