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分别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肇庆市**花园一期二标段及三期部分的楼砼浇筑工程,其作为包工头雇佣了董某某、周某某、柏某某、唐某某、王某某、陈某甲、陈某甲元、陈某丙等53名工人在工地施工,由任某某从承包所得的工程款里支付工资。2019年6月4日,被告人任某某因无法给工人发放足额工资便逃离工地,且更换手机号码,经肇庆市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核算,被告人任某某拖欠的上述53名工人的工资约为人民币843117元。2019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某已将发包方尚未结算给自己的工程款、工程保证金以及借款用于发放所拖欠的工资,目前已发还工人工资共人民币291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20年4月28日
附:1.全案证据材料柒册、散件壹份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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