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20年6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被告人任某某从河南华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兰考县谷营镇黄河滩区居民迁建试点谷营小学教学楼及综合楼工程。被告人任某某该工程分别分包给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岳某某等人。至工程结束时,被告人任某某共拖欠刘某某、王某某、欧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等52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38.091万元。上述工人联系不到任某某后于 2019年10月份到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8日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任某某在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其下属班组所有农民工的工资,后任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支付明细、投诉书、兰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卷宗等;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欧某某、岳某某证言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3.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拖欠工人工资未履行的犯罪事实。另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永峰、张彩霞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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