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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招摇撞骗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镇**村**街**号,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固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冒充廊坊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以帮张某某办案要账为由向其索要经费,并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8500元。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某工商银行卡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王某某、被害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被告人任某某取款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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