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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姚安县栋**村委**村**组**号**号。2000年6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0日21时许,官某某(另案处理)、徐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至**镇**村委会**村旁,盗窃何某某一辆面包车、1只火鸡、5只火鸭、20只鸡、1只狗(马犬)、1个鸡笼。后将盗来的狗卖至被告人任某某养殖场。经鉴定,马犬价值人民币1500元。

2.2019年12月21日晚,官某某、徐某甲至**镇**村委会**村徐某乙养鸡场内,盗窃徐某乙三只狗,一只银镯子,二部手机和300多元现金。后将盗来的三只狗卖至被告人任某某养殖场。经鉴定,三只狗价值人民币2360元。

3.2019年12月27日,官某某至栋**镇**处,盗窃潘某某户一只西德犬,后伙同赵某某一起将盗来的狗卖至被告人任某某养殖场。经鉴定,西德犬价值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物证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被害人何某某、徐某乙、潘某某的陈述;6.证人赵某某、徐某甲、官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所收购物品价值人民币58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任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娟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住**县**镇**村委**村,联系电话1352970****;

2.刑事侦查案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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