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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2009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5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瀛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瀛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在明知是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犯罪所得原油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老韩(情况不详)到肃宁县进行拉运、倒卖22.5吨,除去含水10%,价值2688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09)101号刑事判决书、(2017)冀0983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及同案犯许某某、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运输、倒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  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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