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服务器机房物理地址位于常州市武进区**路**号电信大院。被告人任某某明知BOT、NC卡密对应的BOT、NC外挂程序具备腾讯公司运营的《英雄联盟》游戏所不具备的“自动连招”等功能,仍通过互联网在“淘发卡”平台向王某甲、祁某某等人销售。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淘发卡”平台对接张某某等人在该平台销售的《英雄联盟》游戏外挂NC和BOT的卡密予以销售,共计624人次。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祁某某、时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腾讯公司员工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淘发卡”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静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联系电话(0)1856811****、(0)17837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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