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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未央区中查村65号门前的路边,先后三次用打火机烧车牌号为陕A****G白色汉腾牌越野车的汽车中网,着火后逃离现场。同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烧毁的汉腾汽车损失价格为43000元。经鉴定:被鉴定人任某某属于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6、前科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随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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