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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放火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464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蒲城县**镇**巷**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9日由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因与其男友武某某感情问题,到与武某某合租的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后,未找到武某某,遂将屋内四瓶500毫升装酒精倒在室内地板及武某某衣服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室内起火。后该小区物业人员在巡逻时及时发现并拨打119、110报警,消防人员赶到后将火扑灭,造成室内厨房、客厅部分财物损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指认照片;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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