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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放火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房**村**街**排**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201户,无业。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张某某酒后至黄岛区**路**坊音乐酒吧内唱歌,次日凌晨3时50分许,任某某因酒吧打烊与酒吧员工发生纠纷离开该店。被告人任某某与张某某步行至**路与富春江路口后走散,被告人任某某独自一人原路返回欲找酒吧人员理论,但因酒吧关门未果,该又四处游荡欲发泄心中不满情绪。被告人任某某至北侧拐角处发现堆放很多泡沫保温箱后,持随身携带的火机点燃泡沫保温箱来发泄不满。后被告人任某某在起火点附近观望,发现火势很大后独自逃离现场。当日8时许,经消防全力扑救,火势被扑灭。经现场勘查,多辆汽车被烧毁,沿街店铺缘来味道一层、千里香商贸有限公司二层三层及一个已停止营业的店铺一至三层被烧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勘验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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