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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2日,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派出所北侧路边,被告人任某某因感情纠纷持刀扎伤被害人钱某甲,致钱某甲左上臂、左腋下、右小腿等多处受伤,创口累计长度为57.5厘米。经鉴定,钱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任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后于2020年3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钱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6.书证: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等;7.其他证明材料:“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网上对比工作记录、前科证明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询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晋霞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侦查卷宗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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