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晚上22时许,在乌拉特中旗**镇**村**组任某某家里,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屈某某一起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任某某从其家中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屈某某头部砍伤。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屈某某伤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害人屈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宝乐尔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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