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东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均系成都东部新区石板凳街道长堰村一风管厂员工。2020年7月13日11时许,任某某、黄某某在厂房内因电风扇使用问题发生争执,任某某使用手中的铁皮将黄某某左手手腕处砍伤,致黄某某左尺骨骨折等。经鉴定,黄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因偶发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任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杨冰清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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