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2000********,汉族,大专文化,大连市**学院**,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酒店门前与其女友于某某打闹时,于某某的同学被害人康某某与任某某发生冲突,撕打中康某某被任某某打伤。经鉴定,康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 被告人任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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