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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9********,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号,现住址涞源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涞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涞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在涞源县**镇**村**饭店吃饭时,孙某某与任某某因劝酒之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任某某用打碎的啤酒瓶将孙某某打伤,致孙某某面部及左眼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2月24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8日术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孙某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贺

检察官助理:李茹婕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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