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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7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2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本市城东街道**村老年协会边上一家超市打麻将,被害人王某甲在旁观看,任某某与王某甲因口角问题发生打架,王某甲用水壶、塑料凳砸向任某某,任某某遂从其电动车座椅处拿出一把凿子,并用凿子刺中王某甲左侧背部,致王某甲受伤。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甲因被人刺伤左胸背部致胸壁穿透创,左侧胸壁皮下积气,左侧第6肋骨骨折,左肺挫裂伤,左侧胸腔积血、积气,左肺压缩未达30%,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21年1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任某某一方赔偿王某甲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材料、扣押清单及照片、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蒋某某、王某丙、李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已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检察官助理:赵玉华

2021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356698****。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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