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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任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05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社区临时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乡**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9日晚,被告人任某某在杭州市祥符街道都市水乡水碧苑13幢老年活动室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双方冲突中,被告人任某某使用电脑显示器多次击打吴某某的面部、左胸等部位,造成被害人吴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第6、7肋骨骨折,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任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医疗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书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出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艳苹

2019年10月14

附:

    1.被告人现在其户籍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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