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上海**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在河南省孟津县**镇**村,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0时许,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市徐汇区衡山路10号LIGHT酒吧走廊处站立时,遭被害人陈某某酒后无故掌掴,遂拳击陈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陈某某遭受外力作用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创,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任某甲在本市普陀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20年4月19日,任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许某某、任某乙、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等书证,监控录像及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任某甲的到案情况。
3.谅解书,证明赔偿情况。
4.被告人任某甲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甲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甲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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