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2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大马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人任某某在尉氏县**乡**村与本村村民任某甲因琐事发生厮打,被告人任某某用拳头击打任某甲面部,造成任某甲鼻骨骨折,经鉴定,任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任某某与被害人任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任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无前科证明;(3)调解协议书、收到条。2、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乙证言;(2)证人任锋立证言;3、被害人任某甲陈述;4、被告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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