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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与苗某某因修路占地问题产生纠纷,后被告人任某某持菜刀将苗某某左下颌至左颈前部砍伤。经朔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0年8月12日 

附:

1. 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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