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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10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及其妻子与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在西充县丰盛市场内因生意发生争吵和拉扯,被告人任某某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何某甲的面部,致何某甲鼻子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任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慧丽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单页证据材料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2份

    6、任某某的申请及现金4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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