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夜,被告人任某某因被害人高某某不让其在济源市**镇**村**葡萄园干活,心生不满,将被害人高某某的150株阳光玫瑰葡萄树毁坏,被毁葡萄树地径两公分,毁坏面积两亩,经鉴定葡萄树价格为5750元。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屈继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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