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镇**村**号,住本村。2017年9月23日任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曲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未满十六周岁,未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曲周县**镇**村马某某驾驶冀R**黑色宝马车行驶至**村后街十字路口时,与**村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因让路发生争执,后任某某于2020年05月23日凌晨自侯村村回**村路过**村后街十字路口处时见前述宝马车在路口西放着,遂走到宝马车跟前用石子将宝马车左侧叶子板等处车漆损坏,经曲周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1773元。2020年5月27日凌晨任某某自侯村村回**村家时,再次发现宝马车仍停放在原位置,又用砖头将宝马车玻璃等处损坏,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格为8695元。共计损失价格为104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损坏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等;3.证人马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创民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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