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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敲诈勒索案)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19〕592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110811971******** , 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2019年6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以自己车辆被李某某扣留系李某某指使为由,并以信访相要挟,索要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自华

                                检察官助理:李东阳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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