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149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楼**楼,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家园**栋**房。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1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与其朋友刘某甲(另案处理)通过“阿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来到本市福田区**苑**座找卖淫女准备嫖娼,后任某某、刘某甲按照“阿某某”发的房号在**苑**座**房找到卖淫女刘某乙见面。随后,刘某甲替被告人任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500元的嫖资,被告人任某某便去该楼其他房间继续挑选卖淫女,随后被告人任某某又返回**房找刘某乙准备嫖娼,但是刘某乙称自己已经接了别的客人,不能为被告人任某某服务。刘某甲便通过微信让“阿某某”将2500元嫖资退还。“阿某某”称钱要第二天才能退,刘某甲回复称要报警,“阿某某”便将刘某的微信号拉黑。随后,被告人任某某与刘某甲便到5C找刘某乙解决退钱的事。
被告人任某某在敲刘某乙的门时,刘某乙不开门,任某某便威胁被害人刘某乙要朝他朋友的账号里打5万元才能解决此事,并称要报警。被害人刘某乙便联系上线退钱。4月24日2时18分,“阿某某”通过微信将人民币2500元退给了刘某甲,被告人任某某得知后,让刘某甲报警,后刘某甲便使用朋友宋某某的手机于2时24分向110报警。报警后,被告人任某某与刘某甲敲开刘某乙的房间,任某某继续要挟让刘某乙朝他朋友的账号内打5万元,并谎称警察马上来到,自己有警察背景,欺骗被害人刘某乙称其卖淫行为会被判刑一年。卖淫女刘某乙由于害怕便联系其上家处理,但未得到回应。另一方面,由于刘某甲和宋某某没有向民警告知具体的房间号码,民警一直联系宋某某确定具体地址,所以并未马上赶到现场。被告人任某某认为警察不会出警,仍一直在5C屋里等候并督促卖淫女尽快联系上家赔钱。3时50分许,民警追问宋某某得知具体位置后,出警将被告人任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两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手机通话记录截图,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宋某某、卢某某、肖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录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六张。
3.扣押涉案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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