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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531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镇**号楼**单元**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4月开始,在抚顺市顺城区**房内放置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被告人任某某将其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外壳钻眼空出酸液后,将酸液直接倾倒在其租用的库房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中,后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在任某某倾倒在该处坑中液体中检出有毒物质铅。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顺城区环保局执法材料、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检查卷等;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任文明,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00927531X,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葛布街格林小镇18号楼1单元1002号。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文明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任文明于2018年4月开始,在抚顺市顺城区葛布钢材市场其租用的库房内放置回收的废旧蓄电池。被告人任文明将其回收的废旧蓄电池外壳钻眼空出酸液后,将酸液直接倾倒在其租用的库房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中,后被环保部门查获。经检测,在任文明倾倒在该处坑中液体中检出有毒物质铅。

被告人任文明于2018年8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顺城区环保局执法材料、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淑慧、靳兆海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任文明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勘查检查卷等;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明通过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郝丽娜

代理检察员:王  超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任文明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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