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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9日11时32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冀******号(冀*****挂)“解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沿国道2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796公里+700米(蒙阴县蒙阴街道夏家庄子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乙相撞,造成张某乙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娟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23324****);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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