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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汤阴县**乡,住汤阴县**乡**村**号,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06时42分许,任某某驾驶豫E*****号(豫E****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02km+ 200m处,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任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俊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PDF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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