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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0********,汉族,本科文化,菏泽**艺术培训学校老师,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街道**村**街**号,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屯**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菏泽市牡丹区南外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外环张和庄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任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丽萍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屯**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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