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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购买价值350元的麻古丸和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容留邓某某、刘某某、罗某三人在自己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租住屋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虹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全案证据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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