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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任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军,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任某某在QQ群里看到有人发为灰黑资金转账赚取佣金的广告。为非法获利,任某某添加对方为好友,并得知做此项业务需要先交保证金,交纳保证金后,对方将钱款转入到自己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在收到对方转入的钱款之后,将收到钱款在火币网上用自己的账户购买USDT币,然后将购买的USDT币转到对方指定的火币网钱包,以完成“承兑业务”,佣金为帮助支付结算钱款的3%。任某某同意后,被对方拉入一个叫“骗子公布”的跑分群,开始从事承兑业务。

现查实任某某共使用了6个银行账户及1个支付宝账户(均系二级卡)帮助上线提供了14次支付结算服务,共非法获利三万余元,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001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刘某甲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被冒充电商客服类电信诈骗79800元。任某某的62305800002********平安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14800元。

2.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李某甲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沛东新城被冒充公检法类电信诈骗400200元。任某某的62305800002********的平安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20000元。

3.2020年9月10日,被害人芦某某在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被冒充电商客服类电信诈骗63500.48元。任某某的623052006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44800元。

4.2020年9月11日,被害人游某某在福建省平潭综合试验区平潭县被冒充公检法类电信诈骗680200元,任某某的62305800002********平安银行账户和623052006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76000元。

5.2020年9月12日,被害人于某某在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150000元,任某某的62178564000********中国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50000元。

6.2020年9月12日,被害人李某乙在江西省吉水县**镇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300000元,任某某的62178564000********中国银行账户和6230520060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100000元。

7.2020年9月16日,被害人许某某在海南省陵水县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180000元,任某某的62178564000********中国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50000元。

8.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江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50000元,任某某的62178564000********中国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50000元。

9.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庞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350000元,任某某的62178564000********中国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100000元。

10.2020年9月17日,被害人孙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1860000元,任某某的62178564000********中国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200000元。

11.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陈某甲在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100000元,任某某的62305800002********平安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100000元。

12.2020年9月15日,被害人刘某乙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160000元,任某某的62179236********上海浦发银行账户和62305200600********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119900元。

13.2020年9月16日,被害人郭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40000元,任某某的62179236********上海浦发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20000元。

14.2020年9月16日,被害人陈某乙在重庆市永川区被冒充领导类电信诈骗160000元,任某某的62177113********中信银行账户在本案中帮助诈骗团伙提供支付结算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被骗资金流向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明知他人为电信诈骗、赌博平台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乐

 检察官助理  江花美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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