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委**号,现住本村,无业。2014年11月12日因盗窃罪被子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到2019年期间7次盗窃均被行政处罚。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子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从2015年开始先后盗窃七次:
第一次:2015年3月20日任某某在子长市冯家屯社区**内盗窃了一桶食用油,被子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
第二次:2016年3月1日任某某在子长市**药材公司楼底下盗窃了闫某某地摊上的一箱核桃露、一箱伊利牌优酸乳,被子长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行政处罚;
第三次:2016年3月31日任某某在子长市**宾馆隔壁一烟酒门市盗窃了一整箱香飘飘奶茶,被子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
第四次:2016年5月29日任某某在**酒店对面的人行道一架子车上盗窃了一袋子袜子,被子长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行政处罚;
第五次:2017年6月22日任某某在子长市张家沟****水果门市盗窃了一抓香蕉,被子长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行政处罚;
第六次:2018年1月份的一天任某某在子长市市医院对面的**母婴馆门前一个音响上盗窃了一个白色的优盘,被子长市公安局南沟岔派出所行政处罚;
第七次:2019年9月17日任某某在子长市秀延吊桥旁边一长廊地摊上盗窃了一件灰色的阿迪达斯运动裤,被子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愈
检察官助理:郭彦华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6页,光盘1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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