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6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住沈阳市**路**巷**号**单元**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立为网上逃犯,2018年5月5日被抓获,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30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在本溪市明山区富佳酒店内,故意向被害人耿某某隐瞒已将位于本溪市平山区“***”E地块**#、**#、**#高层楼下公建**#门市房的购房意向书和收款收据变更给于某某的事实,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又将该门市房出售给被害人耿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车号为辽A****J“丰田霸道”吉普车一辆、人民币10万元,并抵顶欠被害人耿某某的10万元债务;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12月30日又以相同理由,再次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任某某将获得的赃款、赃物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逃匿。
被告人任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购房意向书、收款收据、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收据、本溪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泽民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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