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4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乡**村。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初,被告人任某某未经林业部门审批,擅自将茄子河区**村西北方向500米与良种场交界处,自家造林地里的杨树191株采伐,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26.2立方米。2019年被告人任某某对该块林地予以补种红松。
经侦查,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任某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伐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管制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冬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手锯1把。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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