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赵某某在张某某手中承包了奈曼旗**林场17 大网1小区内的林地300 余亩,承包后赵某某在其中没有树木的三块计120多亩的土地上耕种农作物,其余土地上有少许树木,基本都是树疙瘩、死树桩子及少量未成材的活树。2017 年春季,任某某在赵某某手里承包该林地,承包后任某某想在林地重新种植树木,并在林间空地种植农作物,2017 年5月份,任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郭某某开铲车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树疙瘩、死树桩子及少量未成材的活树全部推掉, 2018年任某某得知该林地内不允许耕种农作物后将土地退给赵某某,赵某某将土地退还张某某。任某某推掉树木后用其自家农用三轮车拉回家中两车,用于烧火,用其小舅子倪某某的农用四轮车给其岳父拉了三车,用于烧火,送给**镇**村白某某五车(农用四轮车),送给高某某四车(农用四轮车),用于烧火。2018年张某某将上述300余亩林地承包给宋某某,宋某某在林地上重新种植了树木,经林业工程师鉴定,任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276.733立方米(因伐根灭失,林业工程师选取样地测算)。此测算将没有树木的120多亩也按照有林地计算,这与事实不符,并且与相关证人证言、现有证据证明滥伐林木的数量等相互矛盾。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任某某对上述测算提出异议,补充侦查期间,侦查机关综合全案证据(包括**林场技术员于某某证实、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高某某的证实,有证据证明滥伐林木数量等)对其滥伐林木的蓄积重新进行测算,经测算任某某滥伐的760株树木林木蓄积为31.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林场林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白某某、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GPS测点及照片、调取证据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滥伐林木31.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宋耀文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员:宋耀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